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018-09-17 郭晓阳
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018年2月01日沈阳民心网公布,2017年民心网收到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诉求占民心网诉求总量的10%。随着物业管理问题的逐渐增多,原《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工作需要。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了37条内容,亮点频现。

亮点一:

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可走“绿色通道”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经常会遇到住宅公共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需要启用维修资金,按原来规定上述情况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但这一规定在实际中很难实现。新《条例》中对此现象做出了新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使用。

《条例》明确规定了七种危及安全情形,包括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亮点二: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中断服务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以及合同期满继续服务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亮点三:

新小区前期物业合同不得超过三年

《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前期物业服务书面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过已经交付的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和停止物业服务。

亮点四:

业主大会成立前

物业经营收入70%纳入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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