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早报】各家银行房贷利率上调10%-15%

2019-08-07 张源麟

近期,有消息称房贷利率要收紧,紧接着各家银行相继出台了一些调整,让我们来看一下都有哪些调整吧:

建设银行:8月2日起,首套利率调整为上浮10%;

中国银行:8月5日起,首套利率调整为上浮10%;

工商银行:8月2日起,二套利率调整为上浮15%。

其他银行的调整时间及标准暂时未确定。

(来源:贝壳沈阳交易运营中心)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呈现出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活力强的特点,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满足市场需求、增加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升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发挥民营企业辐射带领作用,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做大,按照沈阳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由沈阳市工商联牵头,协同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等多家部门,组织了2018年度沈阳市纳税百强评选活动,组织评选是希望百强民营企业继续发挥优势、再创佳绩。希望广大民营企业以他们为标杆,坚定发展信心,勇于改革创新,扎实推动企业做强做大做优,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推动沈阳全面振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其中纳税百强的企业中,华晨宝马以191.5亿元蝉联第一,较去年增长了约40亿元,且一骑绝尘。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17年度的榜单,华润、中海、金地、万科4家房企,纳税额激增,冲进榜单前十。根据2018年度沈阳市纳税百强名单,前三名的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卷烟厂。其中华晨宝马纳税总额达191.5亿元,较去年增长了约40亿元,蝉联第一名,与其他单位差距较大,是第二名的5倍之多。

相比于2017年的榜单,前十名的位置发生了明显的变化,2017年度没有房地产企业进入榜单前十,排首位的房企纳税总额为7亿元;但2018年,沈阳市房地产业异军突起,华润置地(沈阳)有限公司、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金地集团(沈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万科企业有限公司4家房地产企业跻身榜单前十,其中华润置地(沈阳)有限公司纳税总额达15.1亿元,位居榜单第五位,快让我们来看看吧:

(来源:沈阳市工商局)

7月,全国土地市场小幅降温。近日,中国指数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7月住宅用地供应环比缩水近两成,土地市场整体成交量环比减少逾两成,单月土地成交均价和月度出让金总额相应环比下滑。

根据中指院公布的7月全国300城市土地市场数据来看,全国土地市场延续结构性调整态势。300城市整体供应环比下滑,成交方面环比量价齐跌。分城市来看,一线城市供应量环比增加,成交量较上月微增,出让金缩水逾四成;二线城市供应量环比微增,成交方面环比量价齐跌,昆明揽金近304亿,居城市之首;三四线城市供应量减少近一成,楼面均价环比走高,出让金总额同比下滑近三成。

中指院相关分析人士指出,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深入,房企拿地回归理性,行业进入精细化竞争阶段。与此同时,作为房企的“粮仓”,房企土地储备规模与结构对业绩的影响持续加大。一二线城市仍为房企拿地的重心。

今年1-7月,全国土地成交金额前10位城市累计成交9229亿元,同比增长14.8%。其中,杭州土地市场累计成交金额稳居榜首,累计成交总价1672亿元;此外,中西部重点城市成交火热,武汉和昆明土地成交总价与规划建筑面积均有上榜,成都、西安与郑州则出现在规划建筑面积榜单中。今年前7月,碧桂园、万科、融创占据房企拿地金额榜单前三位。

“长三角仍是房企重点关注区域,中西部关注度逐渐提升。”上述分析人士表示,业绩排名前十大房企普遍布局于长三角城市群,前7月十大企业累计拿地金额共计2721亿元,在各大城市群中占据首位。此外,受产业转移、人才引进等政策影响,中西部重点城市经济发展加速,逐渐成为房地产企业新热土。

(来源:人民网)

自然资源部日前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以“可恢复”为界定标准,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抢险救灾类临时用地等的具体范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确需超过两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用地范围不明确、重审批轻监管、重使用轻恢复等问题,影响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拥有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明确使用临时用地的细化范围。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使用的情况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对油气资源勘查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部批准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保持一致。符合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情形,其临时使用的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审批流程、申请要件、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使用临时用地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作为临时用地审批的要件材料之一。批准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审批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可同步申请办理,同时出具临时用地批文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抢险救灾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其中,使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或植被条件;使用未利用地的,恢复原地形地貌,鼓励结合土地复垦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临时用地使用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的,使用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纳入本地区政府建立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处理。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及时填报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复垦、还地以及四至坐标信息等,形成年度临时用地管理情况报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填报情况,发现不符合批准条件、不符合填报要求等问题的,责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整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市、县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严格审核临时用地信息,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查处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