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3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3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