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早报】第41周商品住宅销量前三甲出炉

2019-10-16 张源麟

销量:2019年截至上周,沈阳新建商品住宅累计成交1302万㎡(去年同期1107万㎡),同比增加17.6%;上周沈阳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备案28.3万平,“十一”后销量回归正常水平。

供应:2019年截至上周,沈阳新建商品住宅累计新增供应1094万㎡,批/售=84%,总体供小于求。去化周期17个月(不含查封14个月)。

经营性用地市场:截至上周末,累计成交70宗、483万㎡(其中居住用地65宗、466万㎡);去年同期成交67宗、373万㎡(其中居住用地34宗、264万㎡);

新建商品住宅:新增供应:26.5万㎡,批/售=94%,供小于求;

成交备案28.3万㎡沈阳上周新建商品住宅销量小于周均销量(32万平)。

板块三甲:道义、全运、铁西经开区。

道义38项目备案(三甲:融创观澜壹号、吾悦华府、沈阳雅居乐花园);全运27项目备案(三甲:龙湖舜山府、中海半山华府、华发全运首府);铁西经开区25项目备案(融创城、万科西华府、华润二十四城)。

2019年第41周沈阳商品住宅楼盘销量排行(单位:万㎡)

2019年第41周沈阳商品住宅房企行(单位:万㎡)

2019年第41周沈阳商品住宅销量区域井行(单位:万㎡)

2019年第41周沈阳商品住宅销量板块排行(单位:万㎡)

(来源:房谱网)

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承办)组织挂牌交易JK2019-017号中法15等4宗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公告时间:

2019年10月13日(星期六 )—2019年11月1日(星期五)。

二、挂牌交易时间:

2019年11月4日(星期一)—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14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参加。

四、竞买人需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决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加盖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查档专用章)、挡光补偿承诺书、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香港地区竞买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有关文件,应按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澳门、台湾地区比照香港地区执行。

境外竞买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有关竞买人(公司、企业、组织)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文件以外文文字书写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文件以中文为准。

五、意向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办理资格审查并将竞买保证金支付到指定账户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14时整。若以外币支付,实际到账数额按照外币到达指定账户日人民币与所支付外币的兑换比率(中间价)计算后的数额为准。

六、本次土地挂牌交易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竞得人需在挂牌交易结束后,现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成交信息及相关条款进行确认,当场签字、盖章。

八、关于装配式建筑及成品住宅建设要求详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28号)。

九、有意向参与地块竞买的竞买人于2019年10月17日起到以下地点领取《竞买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JK2019-017号中法15地块: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十四号路25-38号)联系人:赵红飞 电话:(024)25373551

大东G-69号大东区沈北路北地块、大东G-70号大东区东跃一街西地块: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地址:大东区滂江街73号)联系人:胡悦 电话:(024)62199974

HNG-1911号GN-MT-01-06-5地块: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地址:浑南区世纪路15号)联系人:张佳宁 电话:(024)24230075

十、挂牌事项如有变更及补充,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的通知、补充公告为准。

十一、地块基本情况、规划条件等详见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网站(zrzyj.shenyang.gov.cn)和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

沈阳市土地交易市场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一号21世纪大厦A座。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正式发布《沈阳市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0)》。这份聚焦2020年的住房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沈阳要建立起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和供应体系,实现供需总量均衡、价格运行稳定、结构持续优化、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治理水平显著提升等目标,推动住房市场发展与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相协调。

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 2200 公顷,在优质土地资源价值日益突出的形势下,规划提出,沈阳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应与沈阳不同区域住房发展实际状况相适应。2018-2022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 2200 公顷。

商品住房供应总量拟达71.13万套左右,针对各类住房供应目标,规划指出,2018-2022 年,全市商品住房供应总量拟达到71.13 万套、6960 万平方米左右;存量住房总量拟达到80.27 万套、6180 万平方米左右。五年间,租赁住房供应量拟保持在 62.68 万套左右,其中新建租赁住房 2 万套、100 万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供应量拟保持在 8.84 万套(户)左右,其中新增公租房 2.5 万套(户),主要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因地制宜适时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建设 0.2 万套左右。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拟达到36平左右,按照规划,到 2022 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拟达到50%,商品住房成品化率拟达到50%以上。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改善方面,规划指出,到 2022 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将争取达到36平方米左右.

探索因区施策的市场调控机制,按照规划,沈阳市房产局将综合考虑沈阳市中心各城区间产业结构、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构成、历史传统等因素,以促进住房供给侧与需求端动态平衡为目标,因区施策,实施基于实际需求的差异化调控措施,支持刚需型、改善型等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引导需求有序释放,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提升存量住宅用地利用效率 推进土地转型利用,规划将“优化土地供应机制”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并提出4项发展策略。一是提升土地供给精准度。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2006-2020年)》以及其调整方案,结合沈阳住房市场 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土地供应中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促进土地供应规模和结构科学化。安排新增土地计划指标时,要向人口净流入、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 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要,提高住宅用地中公租房、租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二是提升存量住宅用地利用效率。落实盘活存量住宅用地、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构建沈阳土地市场信用体系。

三是推进土地转型利用。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满足规划条件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 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转型利用。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四是规范土地开发行为。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加强对建设项目全程监管。定期发布项目开发建设信息,形成完善的市 场发展环境,提高土地交易信息的成熟度。加强土地整理储 备成本的控制与管理,形成科学的地价指数监控机制。

提升高品质住房建设水平,规划要求,拟加快绿色城市、智慧城市和人文城市建设,建立高品质 住房建设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推进沈阳智慧城市建设,提 高城市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继续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形成较 完备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系列部品体系、质量控制 体系和上下游产业链;同时大力发展钢结构、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积极化解建筑材料、用工供需不平衡矛盾;推进新 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支持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规划提出,拟充分发挥养老地产独有的居住功能、服务功能、养老保 险的保障功能,鼓励房地产企业提升适老化设计水平,整合社区型养老、机构型养老、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促进养老地产在医疗护理、休闲健身、医疗康复、健康管理、养老养 生等方面形成产业链条,鼓励房地产企业与专业医疗机构合 作,支持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不同需求。

(来源:乐居网)

2013年,市房产局依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颁布了《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沈房发﹝2013﹞66号),该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为此,市房产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印发了《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为方便供热企业和用热户了解本规定,现以问答方式解读如下:

1、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热户(简称用热户)交费、居民用热户所在单位报销采暖费、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的行为。

2、供热单位与用热户是否需要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中需要明确哪些事项?

答: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热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3、采暖费交纳与收取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采暖费交纳与收取应当遵循谁用热谁交费、谁供热谁收费的原则。采暖费交费主体为公房承租人。

4、对低收入群体的采暖费有哪些规定?

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企业职工的采暖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5、采暖费已经理入工资的单位职工能否报销采暖费?

答:已经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交纳,单位不再报销采暖费。

6、暂未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单位职工如何报销采暖费?

答:暂未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采暖费。采暖费报销控制面积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房改发(1999)8号)规定执行。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其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报销采暖费;超出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职工个人承担。采用电、燃气等非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户,所在单位可以按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将采暖费发给本人。

7、供热面积与房屋用途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答: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其采暖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8、未记入《不动产权证书》面积的采暖费如何收取?

答:居民住宅未记入《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费用。

9、非居民住宅超高部分采暖费如何收取?

答:物价部门对此有详细的规定,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低于6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10、幼儿园、福利院的采暖费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

1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的房屋如何交纳采暖费?

答:《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采暖费。

12、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如何交纳采暖费?

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用热户已经交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13、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由谁承担?

答: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执行。采暖期入住的用热户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14、供热单位如何追缴陈欠采暖费?

答: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取陈欠采暖费:

(1)“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

(2)对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其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

(3)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热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追缴,承接单位只承担转移后的采暖费报销。

(4)供热单位承担确认陈欠采暖费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用热户。原交费主体为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交费单位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对交费主体为用热户个人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逐年清缴或协商一次性补交的办法处理。

(5)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热户,其原房主所在单位的陈欠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变更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房主没有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应当通知其补签供热合同。

15、用热户什么时间办理暂停(恢复)手续?

答: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居民住宅用热户,要求暂停(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恢复)供热手续。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暂停(恢复)供热协议》。

16、去年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热户,今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答:用热户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未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应视为继续申请暂停供热,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17、供用热双方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答: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收费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由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来源:辽宁房产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