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早报】阳光城拟12.85亿收购上置沈阳雅宾利花园项目

2019-06-13 郭晓阳

6月12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香港创地有限公司及沈阳瑞光贸易有限公司,拟收购上置集团旗下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对标的公司的应收债权,成交金额12.85亿元,其中11.5亿元为标的公司股权对价,1.35亿元为偿还标的公司相应的股东借款。

公告显示,阳光城通过其子公司分别收购上置集团全资子公司、沈阳绿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亚罗分别持有标的公司的70%、27.5%及2.5%权益(即分别支付8.05亿元、3.16亿元、2875万元)及应收债权。

阳光城方面称,上述对价需在保证标的公司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的前提条件下,根据审计评估的结果、按照公允定价进一步确定。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公告进一步了解,标的公司由上置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亚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成立于2000年12月4日,注册资金7.5亿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为止,该公司资产总额约20.51亿元,负债总额约11.45亿元,权益约9.05亿元。2019年1-4月实现营业收入770.57万元,净利润-1090.37万元。

此外,标的公司曾于2007年8月3日成功竞得位于沈阳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东地块,面积约15.85万平米。该地块已开发为一个名为“沈阳雅宾利花园”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8.41万平米,1期、2期A、2期B及3期A的开发已竣工,总计容面积约33.85万平米。2018年,该项目已签署一份成交额约1.14亿元以及合约面积约7318平米的销售合约。而3期B及3期C目前正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批,计容面积约21.63万平米。

对于此次交易,上置集团方面表示,主要是为了优化标的公司现有资产的销售及经营,解决储备土地的拆迁问题,以及寻求资金和企业伙伴(若合适)充分发挥其潜力,本集团已慎重考虑该事宜和决定退出沈阳雅宾利花园项目,以及出售标的公司。集团将自出售事项接收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2.56亿元,将用于集团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归还集团外部债务。(来源:观点地产网)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物业处发布公告称,太湖明珠花园二期前期物业服务现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公告显示,太湖明珠花园二期位于沈阳市沈北区蒲河路8号,招标单位为沈阳百益龙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占地面积为348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943.87平方米,使用性质包括住宅、商业。其中,高层住宅物业费拦标价为2.1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用),A21#商业物业费拦标价为2.1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用),多层(洋房)、半地下车库、网点门市物业费拦标价为2.10元/月/平方米。

根据公告,招标报名期为即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中标后可于2020年8月实施管理。(来源:沈阳市房产局官网)

6月12日,省政府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沈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一军会见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马化腾,并共同出席签约仪式。

今年3月,唐一军在北京市与马化腾就推进双方合作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为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奠定了坚实基础。

唐一军代表省委、省政府对马化腾一行来辽深化双方务实合作表示欢迎。他说,辽宁与腾讯的合作,从洽谈到签约仅用了三个月时间,充分体现了双方对加快推进全面合作的强烈意愿。双方开展战略合作,既是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需要,也是腾讯拓展业务、开拓市场的需求。希望双方以此次签约为起点,开启合作新征程、拓宽合作新领域、提升合作新层次,在推进数字辽宁建设、工业互联网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深化务实合作,为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增动力、添活力。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腾讯公司在辽兴业,为每一个项目配备“项目管家”,提供全流程、全方位、全周期服务支持,实现携手并进、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马化腾简要介绍了腾讯公司发展以及与辽宁合作的有关情况,表示将充分发挥用户资源、平台网络、信息技术等优势,积极与辽宁在信息化建设、智慧城市发展等更多领域开展务实合作,更好助力辽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质量效益提升。

会见结束后,唐一军、马化腾共同见证了《辽宁省人民政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沈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建设“数字沈阳”合作框架协议》和《辽宁省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等有关合作协议的签署。

根据协议,双方将秉持“共济、共享、公平、开放”原则,加快推动辽宁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副省长崔枫林,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会长蓝军出席上述活动。(来源:辽宁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实施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红名单、黑名单等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综合评价、使用等工作,指导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并向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推送沈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开展以行业自律为主的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协助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各类制度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工作,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和其他持证上岗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通报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附后(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五条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实行数据交换。

基本信用信息通过与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中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关联采集。

不良信用信息为行政处罚后产生的,由平台自动采集;为行政处理或通报产生的,则由处理或通报的部门采集。

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录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记录和公开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进行。

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运行前,仍采用原办法报送、审核和公开。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城乡建设局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认定的上月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局市场处。

报送的优良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主体基本信息,优良行为表现和相关证件、资料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主体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表现和相关处罚、处理或通报决定等(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七条 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公开的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和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同时推送至本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八条 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与发展改革、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房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信息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黑名单”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局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本行业主体排名前5%,且近3年未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

第十条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施工预许可证开工建设,却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施工许可的;

(六)1年内累计产生3次及以上不良信用信息的。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其他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通过市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列入原由、列入部门、红名单有效期、黑名单管理期限等。

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市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将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和“黑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有效期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修复其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个人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应当接受培训教育。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业内行为等内容。

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并在承包任务完成后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体评价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在市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要求,通过市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长期,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自产生之日起1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自公开之日起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条 通过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列为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或其他信用好的建筑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动态核查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对公开期限内的不良信用信息企业,不得作为评优表彰对象,不得容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在评优表彰等活动中应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和推送工作。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采集情况。对于应录入而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的,以及不当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市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城乡建设局在受理申诉15日内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市城乡建设局进行修正。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经审核,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官网